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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航天彩虹收到针对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交易所对公司商誉减值、业绩承诺未达预期等一系列问题作出问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研发费用资本化率也是监管层关注的问题之一。问询函显示,2018年末,航天彩虹研发费用资本化2898.43万元,全部为无人机相关研发项目资本化形成,但此前航天彩虹不存在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情形,交易所要求航天彩虹说明该研发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

相关报道:即日起暂停服务违规与境外企业开展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问题视觉中国被查 国海富兰克林等9家基金持有3546万股东方IC整改NO.5 个税抵扣开始确认 月入不足万元基本无需缴纳个税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即将实施一周年。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已开始确认,若要在2020年1月份工资中享受税前扣除,需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填报。

那么,无人机相关研发项目目前具体情况如何,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依据如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4月8日致电航天彩虹,但截至发稿对方电话无人接听。(实习生徐文璞对本文亦有贡献)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华东师大|长三角一体化①多中心治理是制度基础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指使欣泰电气实施的相关违法行为均是涉及整个公司的重大活动而非限于特定个人的职务范畴,因此在本案中追究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责任,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只要违法行为具有单一性,处罚机关即不得对于当事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独立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行为自然可分,实质上是数个行为。原告对于公司欺诈发行以及违法披露信息的指使行为,明显超出了公司董事长的职权范畴,并非董事长所能实施;而原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报告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等行为,又明显非属实际控制人所能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实质上具有可分性,原告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并不存在身份上的重合关系,因此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和作为董事长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应为实质的数个违法行为。其次,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欺诈发行和违法披露信息所实施的指使行为,不能为公司集合意志所涵盖。至于原告实施指使行为时是否存在个人的概括意志,并非法定的处断依据,不影响对其行为单一性的认定。故被诉处罚决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张辉插手五粮液系列酒经销权“接待客商后还剩下一瓶、两瓶的,就自己拿回去。”据张辉交代,在担任宜宾市政府驻成都办事处负责人、五粮液大酒店总经理期间,他多次将接待客商未使用完的酒据为己有,先后侵占52度普通五粮液26件156瓶、五粮液老酒3件18瓶、五粮液小生肖酒6瓶,总价值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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